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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勿非法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主旨 : 請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並提醒學生勿非法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說明 :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5年3月24日保二刑字第1050061978號函辦理。(詳細說明如下)
一、緣本總隊近來接獲多起著作權代理人提告網路散布影音侵權案件,涉案人大部分為學生,為落實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目的,請大部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學生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大部積極輔導、提醒學生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觸法。
四、相關宣導網站:本總隊刑事警察大隊(http://www.spsh.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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